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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活动现场参与游戏致右臂骨折 广告商判赔

翟先生参与品牌宣传活动时,使用游戏锤砸游戏机器导致右臂受伤。昌平法院判决广告公司支付翟先生医疗费及相关损失4.9万余元。
 
去年3月8日,翟先生在某商场参与某广告公司组织的商业游戏时右桡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鉴定同时认为,翟先生2011年右前臂骨折并进行过手术治疗,新伤和旧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因赔偿未达成协议,翟先生将商场和广告公司告上法庭。他称,由于工作人员未进行任何安全告知与方法指导,才导致他参与活动时右小臂粉碎性骨折,并索赔11万余元。
 
商场辩称,商场对广告公司经营场地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商场不具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广告公司辩称,广告公司已经在活动现场由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告知,翟先生应对本次活动的安全性有充分了解。翟先生自愿参与该活动,其明知右臂有伤,仍然执意要使用右臂参加本次活动。因此,翟先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完全责任,与广告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告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在活动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应有相应的有效预警、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等义务,在选择击打游戏进行品牌宣传活动时,未能充分提醒游戏参与者游戏的风险,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翟先生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自己右臂曾于2011年发生过骨折的情况下,未能量力而行,仍然使用右臂参与测试力量的击打游戏,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广告公司与翟先生的责任比例,法院认为应各为50%。最终,法院判决广告公司赔偿翟先生4.9万余元,商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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