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签字合同无效
女儿偷爸爸的房产证及身份证,伙同他人冒充爸爸与一家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向银行骗取了20万元贷款。女儿因贷款诈骗罪等被判有期徒刑。
虽然爸爸对女儿的贷款诈骗犯罪毫不知情,并向银行提出撤销房子抵押的要求,但未获同意。银行坚持将爸爸的房子作为这笔贷款的抵押担保。爸爸为此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爸爸的诉讼请求。
原告(爸爸)认为,依据法院的判决足以认定涉案的个人贷款合同无效,因此相应的从合同即抵押担保合同自然也无效。银行辩称,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已尽到审查义务,银行是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由于目前贷款还没有全部收回,如果撤销抵押会对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故不同意撤销抵押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悖,应予支持。银行的损失应当向犯罪分子,即原告的女儿索赔。
《物权法》第172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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