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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使用他人照片

    随着微博、微信等电子媒体的发展,侵权造成的后果和影响非常大,广大经营者在经营的时候要对自己发布的广告注意审查,不能直接拿别人的图片就用,注意发布的信息是否属实,是否涉及到侵权,要事先审查和事后及时跟踪,以免造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黑猫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一家从事企业管理咨询的有限公司,注册了"黑猫"商标,公司在各地组织开展了多场培训班,并拍摄了活动照片在网站上对外宣传,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2013年,黑猫公司前高管周某离开黑猫公司后成立了白猫公司,主要从事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等相关业务。白猫公司在利用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推广的时候,使用了二张从黑猫公司网站下载的宣传图片,白猫公司在图片上所附注的图片文字介绍,均来源于黑猫公司网站宣传资料的相关引用。
 
黑猫公司发现后将白猫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白猫公司未经原告黑猫公司许可,擅自将黑猫公司拥有的金牌黑猫商标活动时的照片通过微信媒体发表在其公众号进行虚假宣传,认为白猫公司的行为既侵犯了黑猫公司的著作权,又构成事实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被起诉后,白猫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删除了相应的争议图片和文字说明。
 
庭审中,双方就图片的著作权问题以及是否对原告造成严重侵权进行了激烈的辩论。黑猫公司认为"被告使用我们的照片和文字说明构成了对我公司著作权的侵犯,我们要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而被告白猫公司则认为"接到法院传票后,他们立即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删除了相应的争议图片和文字说明,并没有对原告造成恶劣影响,所以不应该赔偿原告那么多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双方均开展了企业培训活动,属于同行业的经营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法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白猫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平台的服务宣传中,使用黑猫公司的活动宣传图片、在随附的宣传文字中不正当地引用黑猫公司的网站宣传资料,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认为黑猫与白猫公司之间有品牌授权或业务合作等关联关系,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侵害了黑猫公司的商业利益。
 
   法院对这起利用微信平台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白猫公司赔偿黑猫公司损失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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